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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86號原 告 黃宏基被 告 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廟美段841、842(權利範圍均3分之1)、843、844、84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6分之1)及其上同段211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3分之1,下合稱系爭房地,如單指房屋則稱系爭房屋),依本院民國84年度民裁全木字第101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於84年5月30日辦理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予以塗銷。經核原告因塗銷上開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為回復其對於系爭房地之處分權能,而得以自由處分系爭房地並變價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即1416萬7,670元【計算式:{[(162.13㎡+2.06㎡)×1/3+(5.50㎡+76.60㎡+66.18㎡)×1/6]×177,000元/㎡}+106,200元=14,167,6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