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95號原 告 李湘琪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陳玉卿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