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98號原 告 張書豪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家盟、洪德重即重暉工程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