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號原 告 陳進龍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被 告 陳韻如
傅建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