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00號原 告 徐琛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春森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萬5,0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7,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00萬元) 1 利息 350萬元 114年4月10日 115年3月15日 (340/365) 5% 16萬3,013.7元 2 利息 350萬元 114年4月12日 115年3月15日 (338/365) 5% 16萬2,054.79元 小計 32萬5,068.49元 合計 732萬5,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