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1號原 告 賴玉玲訴訟代理人 郭志斌律師被 告 陳嘉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8414、18437、1843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2樓,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復參酌原告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所載,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25,594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上開建物總面積合計約為47.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34.59㎡+陽台3.70㎡+共有部分198.44㎡×33/1000+共有部分163.05㎡×17/1000=47.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78,274元【計算式:125,594×47.6=5,978,2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