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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2號原 告 廖育賢訴訟代理人 陳芃諭律師被 告 廖瓊慧

廖建興廖雅惠廖建宏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被告應將被繼承人廖國佑所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5/10000)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路000巷0號0樓,權利範圍:

全部,下與其坐落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59,847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93.8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7.54㎡+附屬建物陽台6.30㎡=93.8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42元(計算式:93.84㎡×159,847元/㎡=15,000,0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