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26號原 告 盧宜芳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勝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