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31號原 告 洪偉翔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昆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4,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