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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36號原 告 集鮮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瑀原 告 集鮮水產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家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山股份有限公司、劉昌銓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09萬3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8,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