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39號原 告 廖撰明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被 告 林鎮忠
林 義林士傑林玉堂林萬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區段徵收抵價地權值買賣契約書所載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52萬元(見本院卷第2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對價價金為據,核定價額為2,0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