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6號原 告 正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衣純原 告 開鎰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業上列原告對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萬7,9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