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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68號原 告 于宏基被 告 張麗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應有部分10000分之49)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得知系爭房地同社區1年內房地交易實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萬元,而系爭房屋之面積為10

7.0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8.22㎡+陽台8.52㎡+花台1.5㎡+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建物60.67㎡應有部分1636/10000+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建物274.73㎡應有部分138/10000+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建物3078.27㎡應有部分49/10000=107.04㎡,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故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總價約為1,819萬6,800元【計算式:107.04㎡17萬元/㎡=1,819萬6,8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9萬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