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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85號原 告 築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維初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0,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0,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