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94號原 告 何文志
何文佑何仲瑞上列原告與被告領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萬8,896元(計算式:7,500,000+2,911,096+9,197,800=19,608,8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