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05號原 告 汎思國際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榮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涂晏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燿坪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