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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10號原 告 陳黃淑快訴訟代理人 陳明誌被 告 陳明君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36),及其上同地段11742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11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同地段12967建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96)、同地段12968建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27)、同地段12972建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134)之所有權(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鄰近系爭房地且條件相似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305,013元/㎡,車位交易價值22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列印資料附卷可佐,又系爭房屋面積為42.49㎡(含主建物

22.93+陽台5.03+共有部分35.16+2.55+10.52-車位33.7=42.49),據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12,960,002元(計算式:305,013元/㎡×42.49㎡=12,960,00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160,002元(計算式:12,960,002+220萬=15,160,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