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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13號原 告 趙品清被 告 呂張雪(呂正信之繼承人)

呂鑫陽(呂正信之繼承人)

呂秋明(呂正信之繼承人)

呂芳騰(呂正信之繼承人)

游政霖(呂正信之繼承人)

游慧榆(呂正信之繼承人)

游芷妍(呂正信之繼承人)

簡宗仁簡宗源簡岑亦呂武雄呂蔡金蘭呂水連

呂建輝

呂建坤呂秀雲

呂秀霞呂國元

呂國誠呂麗雪呂麗珍林椿癸林震富

徐林碧蘭林意堅

林佳蓁

呂政勳呂宜穆林清富

林進賢林進豐

林秀英

林秀蓮林秀卿

林秀蘭呂國良

呂清風

呂美瑩

呂進男(呂李阿滿之繼承人)

呂晉維(呂李阿滿之繼承人)

呂麗琴(呂李阿滿之繼承人)

呂麗瓊(呂李阿滿之繼承人)

陳呂麗秋(呂李阿滿之繼承人)

呂理通呂炳焜呂炳欽呂佩蓉呂黃霞呂正強呂冠慧

呂佩齡呂靜玟

游金獅

游阿祥游金桂游美霞

呂麗女江美秀

呂春慧呂建興

呂嘉宏

呂桂芬

張麗雲鄭志賢林謙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035地號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10,550元(計算式:882地號土地面積290.04㎡×公告土地現值154,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0289/22500=20,425,339元、1035地號土地面積13.99㎡×公告土地現值154,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0289/22500=985,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