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26號原 告 朱家禾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煌文等間請求給付市場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KAR SHUN INTERNATIO

NAL LIMITED」之外國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被告「KAR SHUN INTERNATIONAL LIMITED」部分,原告應確認此被告之正確名稱為何,以及此外國公司是依據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設立、其中文翻譯名稱為何、此外國公司的設立地址、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此外國公司之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勿略)與住所或居所地址、以及此外國公司的最新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給付市場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