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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3號原 告 林恬伊被 告 沈美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603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14之第1順位抵押權,其中違約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560,658元應剔除,並重新分配。揆諸首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參以原系爭分配表顯示,原告次序20之第2順位抵押權優先債權原可受分配金額為0元,經變更分配表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3,273,535元(計算式:4,560,658元-次序17第1順位抵押權原不足額之463,939元-次序18第1順位抵押權原不足額之423,184元-次序19第1順位抵押權原不足額之400,000元=3,273,53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73,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