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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35號原 告 陳王聯珠被 告 李巧雲

陳瑩容陳瑩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光華段1032地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揭土地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又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萬9,000元;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萬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115年度重司調字第38號卷第73至75頁)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05萬7,080元(計算式:159,000元/㎡×482.12㎡+130,000元/㎡×80㎡=87,057,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萬6,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