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4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坤霖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坤杰
劉坤霖劉坤尚戴素芬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林慧美被 告 劉建益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霖貿易有限公司、劉建益、林慧美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599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5萬元整,及自10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87年10月30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美金15萬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1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3元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69萬5,000元(計算式:150,000元×31.3元=4,695,000元)。又依上開規定,利息及違約金應計算至起訴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1月6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8萬9,2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1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9,6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表:(幣別: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69萬5,000元) 1 利息 469萬5,000元 100年8月20日 114年11月6日 (14+79/365) 5% 333萬7,308.9元 2 違約金 469萬5,000元 87年10月30日 88年4月29日 (182/365) 0.5% 1萬1,705.34元 3 違約金 469萬5,000元 88年4月30日 114年11月6日 (26+191/365) 1% 124萬5,268.36元 小計 459萬4,282.6元 合計 928萬9,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