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6號原 告 簡孟璇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