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72號原 告 羅鈺典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國丞間請求返還投資款項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足10,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