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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94號原 告 林莉雯被 告 簡可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主張被告所犯之刑事犯罪經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132號刑事判決認定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本院卷第20頁),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並無該條例暫免繳納裁判費之適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