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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號原 告 吳媗巧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思佳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