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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41號原 告 簡永順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賜祥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