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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46號原 告 陳榮吉訴訟代理人 朱玓律師

陳裕涵律師陳立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