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7號原 告 周明輝法定代理人 劉沛晴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被 告 周水明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終止當事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此部分原告雖列於訴之聲明中,惟此部分原告以意思表示終止即可,毋庸以訴為之,請原告考慮自訴之聲明中撤回此部分),並請求被告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同段4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分別返還、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與起訴相近時點之相似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6,498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之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618萬8,819元【計算式:(層次面積80.17㎡+平台10.51㎡)×13萬6,498元×權利範圍1/2=618萬8,8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8萬8,8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