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73號原 告 宋虹儀即銓星工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厚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