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75號原 告 陳友長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阮氏美紅、陳杏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