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77號原 告 吳宏斌被 告 游長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