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81號原 告 林富美被 告 李銀池

李銀進林斯涵

林逸倫李聖璋

李巧湘

李月雲李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而土地公告地價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3 款規定所公告之地價,與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不同,則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自與市價較為相當,即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25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李銀池等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次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6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公告地價與現值查詢頁面附卷可稽。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4萬2,380元(計算式:1,513㎡×860元/㎡+4,699.07㎡×860元/㎡=534萬2,3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513平方公尺 1/1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4699.07平方公尺 1/1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