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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82號原 告 李敬斐即幼幼產後護理之家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任凌儀律師原告與被告蕭安智、黃玉蘭、王詩涵、王玉蘋、王建富、王宗恆、蕭金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