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98號原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上列原告與被告均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萬1,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7,45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6,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