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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18號原 告 華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蕙眞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被 告 睿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1,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