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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20號原 告 謝奇諺上列原告與被告罰單CX0000000檢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任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如請求給付,應適於強制執行)與此聲明相符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姓名、住居所;茲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被告姓名、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