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57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被 告 台灣今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連建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0,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