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62號原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訴訟代理人 林延宗
廖翊豪張藍心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前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15,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