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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64號原 告 境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力升上列原告與被告景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3,2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計算式:

7,870元-500元=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