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68號原 告 陳崴盛上列原告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與此聲明相符之原因事實: 原告起訴僅於民事起訴狀載訴之聲明:「一、被告應負責修繕其建物漏水原因,並賠償原告因漏水所致之修復費用。…三、其餘一切請求,依法院判決。」等語,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於訴狀上應記載明確及特定(例如:所謂建物之門牌號碼為何?建號為何?坐落基地為何?修復費用總金額為何?其餘一切請求所指為何?請求內容及方式為何?過於含糊不明),以利作為日後強制執行之依據。並應表明可以做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本件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上依據),應予補正。 ⒉ 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二樓住戶」、地址列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見調字卷第9頁),嗣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具狀列名稱為「陳珮如」、地址列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1(見調字卷第41頁),嗣於115年2月25日具狀改列名稱為「陳○如」、地址未記載(見調字卷第69頁)等語,請確認具體被告姓名或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為何?若原告所指建物為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本院已調得系爭土地公務用謄本及共有人戶籍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⒊ 原告於115年2月25日具狀列被告「王富發(已死亡)」(見調字卷第69頁)等語,已於起訴前之74年12月24日死亡,且查無繼承人資料,有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9日函、新北市五股戶政事務所115年4月7日函為證(見調字卷第85、93頁),此部分當事人適格即有疑義,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請向本院陳報是否撤回該部分之訴訟,或另有主張者,應併向本院具體陳明。 ⒋ 表明上開編號⒈至⒊事項之補正狀正本及繕本(均含證物)各1份。 ⒌ 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