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8號原 告 簡湘娗被 告 孫韶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坐落土地合稱系爭房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7,866元【計算式:18,000,000元÷101.2㎡=177,8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為憑,又系爭房屋總面積為79.2平方公尺,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4,086,987元【計算式:79.2㎡×177,866元/㎡=14,086,987元】;又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格,而房屋必因使用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應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座落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稽之坐落土地115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9,000元,是坐落土地115年之現值為10,584,000元【計算式:56㎡×189,000元/㎡=10,584,000元】,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課稅現值為57,700元,亦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故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比例約為0.54%【計算式:57,700元÷(57,700元+10,584,000元)=0.54%,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76,070元【計算式:14,086,987元×0.54%=76,07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070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後段請求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114,4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470元【計算式:76,070元+114,400元=190,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