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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80號原 告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秋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諾亞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3,7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0,227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9,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