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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87號原 告 李志文訴訟代理人 黃瓅葳律師複 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被 告 鄧桂英

劉德建劉政陞

黃仁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被 告 彭蓓玲

孫風美王泳彬黃建銘詹淑茹

唐文斌

吳仟億

江和燕

陳盈年

許佳馨陳臣儀胡艷秋林秋燕

林子傑

黃芷筠

龔奕豪廖宥任展毓成彭冠榮黃瑞雅

吳瑞蘭

林勇宏鄒易泰盧曉柔昝亭甄

卓亞瑩卓亞靜童惠玲王建翔

許惟淨

洪家雯陳愷綝彭琤媚杜凱儒

王春福楊璨瑜邱淑惠高培修

戴如君

黃冠傑

陳沛儒吳惠君張哲維

朱淑惠林慧芬

董三基林芳綺

陳志龍

蕭智耀

黃孟柔龔清澤

李佳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被 告 青鳥之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而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原告未提出估價報告查報其所有土地通行鄰地所增加價額,因鄰地通行權與民法第851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性質相近,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鄰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核定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在通行範圍內為營建、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人、車通行之行為,係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然結果,故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另管線安設權、開路通行權與鄰地通行權均係利用鄰地而增加自己土地之利益,而在鄰地地面下安設管線、地面上鋪設道路與在地面上通行之位置又大致相近,應均採核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方法,來核定管線安設權、開路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此外,袋地通行權、管線安設權、開路通行權,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經多次變更聲明,最後於民國115年9月18日確認目前最終聲明為請求:㈠請就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12地號土地)相鄰之被告所有坐落同段5地號土地(下稱5地號土地)及2地號土地(下稱2地號土地)酌定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供原告通行;㈡被告不得在前項方案土地上為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並應容忍原告在前項方案土地開設道路以供通行;㈢被告青鳥之森管理委員會應將第一項法院酌定通行範圍內之圍牆等地上物,且不得在上開通行權範圍內設置地上物或為任何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核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主張5地號土地及2地號土地通行之面積分別為75㎡、7.32㎡,有原告115年6月30日之民事變更暨追加當事人狀及115年9月4日之民事陳報㈢狀在卷可佐,而5地號土地及2地號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申報地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12元/㎡、451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114年度板司調字第423號卷第43、49頁),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876元(計算式:712×75㎡×4%×7+451×7.32㎡×4%×7=15,8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明第二項前段部分及第三項,係聲明第一項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然結果,訴之目的經濟利益相同,自毋庸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至於聲明第二項後段部分,係請求開路通行權,依首揭說明,應採核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方法,則此部分價額亦核定為15,876元(計算式同聲明第一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52元(計算式:

15,876元+15,876元=31,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