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1號原 告 李春英
蔡依霖蔡承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簡慧如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齡峯企業有限公司、夏郡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