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2號原 告 嘉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浩被 告 騰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月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桃園地院以裁定移送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8,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