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31號原 告 林珮嬿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 綠意築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宏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63,63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0,2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663,633元 1 利息 663,633元 114年11月6日 115年5月7日 (183/365) 5% 16,636.28元 小計 16,636.28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80,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