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33號原 告 詹曉霓

賴秀鳳陳瑞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裴茹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萬5,4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