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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原 告 鐘心徽被 告 吳O緹

吳O賢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O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賈世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前向被告之被繼承人邱名榕買受桃園市龜山區之房地,因物有瑕疵而請求減少價金,該債務由被告等人繼承,屬因不動產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亦均在桃園市,此有戶籍謄本及被告民事陳述意旨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