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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91號原 告 顏明宗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安檢測股份有限公司、胡偉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萬9,0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0,01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14元(計算式:100,014-500=99,51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04